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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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寿光金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寿光聚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工程款3050408.35元及利息(以3050408.3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寿光金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0元,由被告寿光金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