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9,783.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6.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