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 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借款本金99151.7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日为止,暂计至2020年4月22日逾期利息4979.39元,以上合计104131.14元; 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9151.75元、利息4979.39元(截至2020年4月22日),合计104131.14元以及自2020年4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贷款利息(以尚欠款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