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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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万进控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江州区风行健身中心场地租赁费用损失107386.3元”; 三、驳回江州区风行健身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万进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6元,诉讼保全费1435元,由上诉人万进控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负担2367元,由上诉人江州区风行健身中心负担10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43元(万进控股有限公司预交2266元,江州区风行健身中心预交477元),由上诉人万进控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负担1920元,由上诉人江州区风行健身中心负担8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