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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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万进控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江州区风行健身中心场地租赁费用损失107386.3元”;

三、驳回江州区风行健身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万进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6元,诉讼保全费1435元,由上诉人万进控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负担2367元,由上诉人江州区风行健身中心负担10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43元(万进控股有限公司预交2266元,江州区风行健身中心预交477元),由上诉人万进控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负担1920元,由上诉人江州区风行健身中心负担8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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