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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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东方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合计88584.20元; 二、被告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合计29528.0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原告***负担1842元,被告六安东方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75元,被告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