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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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1575.66元; 二、***在上述第一项的保险金中退还***多付的5520.76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183.90元; 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183.90元; 五、上述第一、二项折抵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的保险金中26054.90元归***所有,余款5520.76元归***所有;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负担53元,***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