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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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上海合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1.3%股权(对应出资额19.5万元)由被告上海合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某,被告上海合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收某款403,003.21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0元,原告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731元,被告上海合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