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826行审2号

申请人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张翼,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强、严玲,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涟水县薛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葛健。

申请人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原涟水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5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涟环行罚决字〔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罚款200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且经申请人催缴告知后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0000元。

申请人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涟环行罚决字〔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15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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