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826行审2号 申请人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张翼,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强、严玲,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涟水县薛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葛健。 申请人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原涟水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5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涟环行罚决字〔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罚款200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且经申请人催缴告知后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0000元。 申请人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涟环行罚决字〔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