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远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吊车租金3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1元、公告费用260元,共计32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