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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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德同银科锦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钧威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科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32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北京钧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鑫科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32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各自在300万元范围内与北京钧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上诉人***在300万元范围内与北京钧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32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河南省鑫科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河南省鑫科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99元,由北京钧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8598元,由上诉人北京钧威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河南省鑫科威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6998元、30800元及30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