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7306.41元,利息、罚息38729.43元,并自2019年6月15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利息、罚息; 二、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贷款本息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对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G×××××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申请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就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4.5元,由***、***、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