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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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中科深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医疗费21,755.51元、残疾赔偿金275,422.40元、误工费9,68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8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200元、车辆损失1,800元、鉴定费6,600元,扣除前项金额,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述余款的80%,计167,086.33元;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与其车辆损失2,500元的20%及其垫付的6,602.51元相折抵,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3,102.51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89元,减半收取2,794.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9-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