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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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3000元、护理费8000元,以上共计1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961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5元、营养费1400元、误工费21281元、护理费2275元、残疾赔偿金369426元,以上共计59232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2元,由原告***负担2829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9843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5450元,由原告***负担163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815元(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