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迁安佳鑫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微信公众号“迁安佳鑫医院(微信号:×××)”上使用的涉案图片;

二、被告迁安佳鑫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元;

三、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迁安佳鑫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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