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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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优惠款60990元及支付违约损失(违约损失计算方式:以30495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2.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2.89元,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