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392689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27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的利息880638元。 三、被告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的利息480231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708元,由原告***承担39213元,由被告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承担91495元。原告预交67854元,在执行时被告应支付给原告28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