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392689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27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的利息880638元。

三、被告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的利息480231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708元,由原告***承担39213元,由被告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承担91495元。原告预交67854元,在执行时被告应支付给原告28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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