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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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佛山市金成兴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金成兴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52143.79元、罚息9611.34元(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此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佛山市金成兴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414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8元、财产保全费1480元,合计5618元,由被告佛山市金成兴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