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坤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向南阳市坤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133500元。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向南阳市坤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设备一套搅拌站(两个方圆500搅拌机、一个PLG1200配料机)。 三、驳回原告南阳市坤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被告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