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金错刀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掌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在“謙士德漢學塾”微信公众号上刊登的《被封杀的第22天,华为打出全球最强绝地反杀!》文字作品。 二、被告南通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南通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