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嘉品嘉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沣东新城小邓家食品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沣东新城小邓家食品厂的银行存款9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5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嘉品嘉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2-2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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