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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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万德风电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强生舒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市场中路XXX号1号楼、4号楼房屋及场地修复费用2,882,769.60元; 二、对原告上海强生舒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98.09元,减半收取19,549.05元,由原告上海强生舒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909.81元,被告上海万德风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639.24元;鉴定费334,052元,由被告上海万德风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