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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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367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付上款时一并给付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