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5993.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至2020年6月18日的贷款利息274949.48元以及自2020年6月19日至判决给付之日,以805993.04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5倍计算所得的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律师费1万元。

四、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就上述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7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1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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