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豫凯货运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7101民初246号

原告:南阳豫凯货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亚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猛,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增,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阳豫凯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南阳豫凯货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南阳豫凯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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