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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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派米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罗昂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派米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罗昂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罗昂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上海派米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42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派米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2,000元,由原告负担18,180元,由两被告负担94,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