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虎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虎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虎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签署的《裕安大厦租赁合同》(1703号)为无效; 二、被告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虎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租赁押金91,980元; 三、被告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虎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损失3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虎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6元,减半收取计2,408元,由原告上海虎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担1,038元,被告上海裕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