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天硕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南方天硕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2364.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分别以货款204244.40元为基数2017年3月1日起计算,以货款1812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货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37元、财产保全费1699.04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