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 上海亚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鼎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万家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996,293.60元、并支付截止到2016年3月29日的利息人民币436,162.75元及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清偿日,以人民币8,996,293.60元为基数,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约定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若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有权对被告***、被告***、被告***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赵昆公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行使抵押权。被告***、被告***、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上海亚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鼎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万家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亚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鼎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万家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27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1,120元,合计人民币83,947元,由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亚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鼎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万家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