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3民初27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颜玉峰,该行行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