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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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东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9执115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林贵杰、饶力、东莞东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1146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林贵杰、饶力、东莞东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0063.10元。此外,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750.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东莞东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814.05元。后,本院将190063.10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对本案作执结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