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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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工商学院支付保险赔偿款687237.89元。 二、驳回福州工商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90元,由福州工商学院负担1891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672元。鉴定费21637元,由福州工商学院负担10818.5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8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