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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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 上海星易通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61108元、利息918.15元、违约金(滞纳金)990.14元、手续费1902.65元,合计64918.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按《章程》和《合约》规定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两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一并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