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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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礼县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120882.21元的30%即人民币36264.66元(120882.21元×30%=36264.66元);剩余70%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原告***返还被告***先行垫付的人民币9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迟延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被告芜湖市人保公司承担439元,原告***承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