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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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营业利润及收入164049.06元; 二、被告上海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64049.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上海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98元,由被告上海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4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