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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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医院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385.6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756.4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履行。 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原告***承担314元,被告***负担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