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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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5164.4元(户名:射阳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账号:62×××68,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射阳支行营业部);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1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685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鉴定费2013.17元,合计3368.1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668.1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平湖支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