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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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五河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2020年3月9日之前尚欠的利息20562元,合计120562元及相应后续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9.918%计算至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付款方式:款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五河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5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