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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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19)辽72民初56号民事判决; 二、营口龙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支付EPC合同价款623802199.32元; 三、营口龙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支付融资费用中的贷款利息150626686.28元; 四、营口龙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支付投资回报款77442888.56元; 五、营口龙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回填单位工程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7日起算,以14847311.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吹填单位工程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9日起算,以217684076.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人工沙滩单位工程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9日起算,以63957358.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六、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前述第二、三、四、五判项确定的款项向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营口盛和远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三、四、五判项确定的款项向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驳回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41410元,由营口龙海实业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带负担4300000元,由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负担3141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0元,由营口龙海实业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