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2民初1168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

负责人:卢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颜,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历城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银行历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银行历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欠款本金84076.25元、利息3156.67元、手续费10750.09元、滞纳金4431.26元,共计102414.27元(应收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之后应收利息及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8日,***向中国银行明湖东路支行提交《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申请10万元的“易达钱”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分期支付。中国银行明湖东路支行按约向***指定账户发放贷款10万元,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辩称,合同签订情况属实,借款欠款情况属实,希望调解。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8日,***向中国银行明湖东路支行提交《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申请10万元分期付款,分36期,分期手续费率为10.75%。双方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载明***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乙方,等额偿还本金,同时按分期付款金额收取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付款金额×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如甲方未在上述还款日还款,则自该还款日起以当期未还本金和应付未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对于应还未还的款项,自应还款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甲方除按照本合约约定每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外,还应对在到期还款日后产生的应还未还部分款项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未能按时还款,应赔偿乙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乙方根据甲方申请易达钱时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等联络信息为其提供服务,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均以此为准。

另查明,2018年10月9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发布《关于同意济南地区直属经营性支行隶属关系调整的批复》,将济南明湖东路支行调整为济南历城支行管辖。

中国银行历城支行提交的欠款明细载明,2017年9月13日,中国银行明湖东路支行发放贷款10万元,至2019年2月18日,***拖欠本金84076.25元,利息3156.67元,手续费10750.09元,滞纳金4431.26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历城支行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张路、李俊卿向中国银行历城支行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案件按1800元计收律师费。

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本院认为,***向中国银行明湖东路支行提交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中国银行明湖东路支行按照约定为***发放贷款,***未按时足额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后中国银行明湖东路支行归中国银行历城支行管辖,中国银行历城支行有权向***主张权利,故中国银行历城支行要求***偿还拖欠本金84076.25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中国银行历城支行要求滞纳金4431.26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已取消信用卡滞纳金这一约定,对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国银行历城支行要求支付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的利息3156.67元、手续费10750.09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中国银行历城支行要求律师费1800元,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支付本金84076.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支付利息3156.6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8407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8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申请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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