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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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个人意外伤害保险63748.38元、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5700元,以上共计69448.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8元,由原告***负担2742元,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