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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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071,780.46元; 二、被告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3,771.27元; 三、被告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44万元,并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四、被告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违约金3,160,767.07元及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21071780.4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五、被告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违约金4,377.13元及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43771.27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六、被告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 七、被告山东泰山大力重工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泰安泰科瑞克智能数控有限公司、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泰安三鑫重工有限公司、***、李伟、王清、杜召元对上述一、二、四、五、六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泰安爱乐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四、六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泰安三鑫重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十、驳回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