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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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衡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吉林省兴宏运输有限公司 庐山市世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赔偿款3802.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赔偿款20013.29元。 三、被告吉林省兴宏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鉴定费2500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原告***负担401元,被告吉林省兴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