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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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万丰置业有限公司 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1520.05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825368.0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1615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3元,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74元,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25元,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