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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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41215.62元,其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98803.22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342412.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3952元,原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