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远市宏图助剂有限公司
佛山市平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美业染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美业染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共同支付货款63525元及利息(以63525元为本金,年利率为4.35%,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清远市宏图助剂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货款48375元及利息(以48375元为本金,年利率为4.35%,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清远市宏图助剂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清远市宏图助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元,保全费1079.50元,两费合计2348.50元,由被告***负担1015.50元,余费1333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美业染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7-16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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