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疆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农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州疆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理赔款515275.3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53元,由被告常州疆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9-15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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