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
许昌鹏达机电有限公司
许昌顺达汽车车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昌鹏达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742634.86元及复利(复利以利息742634.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875%自2018年11月12日计算至还清利息742634.86元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顺达汽车车轮有限公司、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利息710077.08元及复利(复利以利息710077.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自2018年11月12日计算至还清利息710077.08元之日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15元,由十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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