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2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8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3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