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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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利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利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元及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河北利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义名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 三、被告河北利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爱迪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四、被告河北利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0元及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告河北利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