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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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1000元、逾期利息9111.14元、罚息(含复利)1041.26元(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